国际易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国际易学研究院,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BOOKS CHANGES缩写:IRAC。于2008年9月22日经中国香港政府审批依法成立。本单位是国内国际资深易学专家、学者联合组织共同开展国学的研究、运用以及考核、培养精英的专业学术机构。
第一条⊙研究院宗旨: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国学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维护中国国家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批判伪科学。在研究过程中对国学文化批判与吸收兼顾,客观辨证地研究国学文化的起源、产生、发展、实际运用等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国学,以振兴中华、维护世界和平为已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国学文化和民族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国学文化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为推动世界和谐发展积极努力。
第二条⊙研究院接受各级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国内通讯地址:中国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稻香路转盘)海怡天观山水4栋3单元4楼1号,电话:023-72269189。国际通讯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173号金威商业大厦18楼A,电话Tel:00852-31634801,传真Fax:00852-35430978。RoomA,18F,Kingswell Commercial Tower,171-173Lockhart Road,Wanchai,Hong kong。
第二章 研究任务
第四条⊙研究任务:
(一)、中国国学: 易学、儒学、佛学、道学、中医等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二)、举办国学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学术讲座、资格认证等;
(三)、收集、整理国学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四)、汇编本院简报、学刊、学术成果;
(五)、为社会各界提供学术咨询及策划服务。
第三章 专 家
第五条⊙研究院所有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愿意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的专家和学者。
(三)、对国学文化有爱好和兴趣,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有志于传承和弘扬国学文化的专家和学者。
(四)、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辨证、实事求实、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国学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
(五)、严禁以“大师”、“宗师”、“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创始人”等称号自居,更不得进行任何封建迷信、伪科学活动。
(六)、不得以“咨询服务”为由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但在开展学术活动或学术咨询服务时,在单位和个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合法收取适当的赞助或捐赠。
(七)、名片统一“国际易学研究院”字样及会徽,名片正面必须标明证书编号及查询网址://www.wzya.com。
(八)、论文和学术活动中发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领导人作例。
(九)、涉及单位、国家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专家申报程序:
(一)、向本院办事机构提交申请书;
(二)、经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专家证书。
第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按本院的规定参加本院学术资格认证;
(五)、向本院提出申请研究经费、出版费及获得奖励权;
(六)、有权介绍和推荐符合我院条件的易经爱好者和研究者加入本院;
(七)、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加入本院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向本院反映研究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至少每年交学术论文一至三篇。
(四)、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院学术活动,视其自动退出并予以除名。
(五)、退出本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专家证书。
第九条⊙专家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专家退出本院和本院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专家,均不得向本院索取原已缴纳的评审费、培训费以及平时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务费、资料费。
第十一条⊙本院拒绝任何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加入本院,我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我院章程,严禁任何人利用本院授予的聘书、职务证书、资格证书、顾问证书、荣誉证书等身份或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专家若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专家(或专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专家(或专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五条⊙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是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理事长、(副院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
(四)、向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专家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研究院的(院长)理事长、(副院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所有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且无精神病史,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任何邪教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大会;
(二)检查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院内部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研究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专家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学会设有中国国学考核项目,所有国学研究者和爱好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学术资格评审分八个项目:
第Ⅰ易理文化类(科目:易学史、哲学易、天文易、生物易、管理易、数学易、物理易、音乐易、军事易、文学易、书法易等);
第Ⅱ术数文化类(科目:太乙神数、奇门遁甲、大六壬、紫薇斗数、铁板神数、象数易卜、四柱命理、姓名预测、中国风水、星象占卜、择吉学说、其他术数等);
第Ⅲ类:儒学文化类;
第Ⅳ类:道学文化类;
第Ⅴ类:佛学文化类;
第Ⅵ类:墨家文化类;
第Ⅶ类:法家文化类;
第Ⅷ类:易医文化类。
第二十一条⊙上述六个项目,分别设置学术考核资格,具体有:
1、☆☆研究类:①研究实习员;②助理研究员;③副研究员;④研究员;⑤高级研究员等五个职称。
2、☆☆策划类:①实习策划师;②初级策划师;③中级策划师;④策划师;⑤高级策划师。
3、☆☆教学类:①、助理讲师;②、讲师;③、副教授;④、教授。
4、☆☆专业证书。
5、☆☆专家证书。
6、☆☆荣誉称号:国际著名☆☆精英、国际著名☆☆专家、国际著名☆☆导师三种荣誉称号。
7、☆☆研究成果奖:国际☆☆研究优秀奖、国际☆☆特别成就奖、国际☆☆特别贡献奖、国际☆☆终身成就奖四种奖项。
上述六大类资格证书均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综合水平考核评定,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所有证书均为一次性收取适当的评审费,颁发资格证书后的人员亦即成为我院永久专家。
第二十二条⊙研究院每年度在学术界开展学术荣誉称号和研究成果奖评审一次,评审时需提交学术专著一部或者专题论文1-3篇,经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由研究院颁发证书。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院行政职务主要有:1,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会员:2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理事;3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常务理事;4分院副秘书长;5分院秘书长;6分院副会长、办事处副主任;7分院会长、办事处主任;8副秘书长;9秘书长;10副院长;11顾问;12执行院长、荣誉院长、院长。
第二十四条⊙上述行政职务1~6由各办事机构初审,然后提交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会审批,7~12由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考核任命。所有研究院职务均颁发相应的证书。我院4—10行政职务从我院已具有专业资格人员中选拔任命,但4~10的行政职务必须具备我院研究员、预测师、副教授级别资格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会员只需缴费★元便可成为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永久会员。申请行政职务与资格评审可单独进行也可同时进行,相同类别相同学术资格科目的晋级,重新申报只缴差额即可。若需我会铜制证书,则需加收★元即可。
第二十六条⊙我院选拔业绩优秀的专家推荐参加国际间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我院内部定期交流学术资料,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及专业培训,我院专家的论文、专著,由我院优先安排在《华夏文明出版社》出版,并欢迎向研究院专刊和网站投稿。我院网站和刊物重点宣传和表彰在管理和学术研究中有业绩的专家专访和论文。
第二十七条⊙研究院将在世界各国大、中城市设立若干分院或办事处,由本院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研究院派员考察审批并颁发相应的授权书,每个分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每个办事处不得少于三人。各分院和办事处主要职责是管理会员、代办我院事务、开展合法的学术活动。研究院对各分院、办事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和相关事宜予以积极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院成立后,本院不向分院收取管理费和摊派与学术无关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分院成立后在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各分院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自行任命分院顾问,分院顾问证书由分院自行颁发,报研究院备案。分院成员由各分院代为管理,各分院或办事处经向我院请示批准后可以开展合法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和培训活动,分院并可适当收取合理的会务费用。
第三十条⊙每年元月一日前各分院及办事处负责人必需将上年工作总结报送研究院考核,对业绩不佳、管理不善的分院和办事处,研究院有权更换分院及办事处负责人或作出撤销分院的处理。未设分院或办事处地方的专家由研究院直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研究院未成立分院或办事处的区域有国学爱好者和研究者申请入院或参加资格评审,各分院或办事处均可代为办理。该区域的专家也可直接向研究院总部申请。
第三十二条⊙研究院所有专家委员会会员证书、职务证书、资格证书、顾问证书、荣誉证书均由院长亲自签发,并在本院网站公布。我院网站未收录的专家均为无效会员和非法专家。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院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研究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无条⊙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研究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研究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在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研究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联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国际易学专家大会(或国际易学专家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国际易学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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